安全是發展的前提,沒有高質量安全就沒有高質量發展。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于2006年9月29日由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行條例實施以來,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區新舊動能轉換加快推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傳統和新型生產經營方式并存,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疊加,給安全生產帶來了嚴峻挑戰。為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同時,細化上位法的規定和配套制度,將我區安全生產監管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立法,我區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充分發揮法治對安全生產的保障、引領和促進作用,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供法治保障。
3月28日,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修訂后的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圍繞完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機制、健全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體系、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完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為突出我區地方特色和滿足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的實際需求,修訂后的條例堅持制度創新,突出廣西特色,在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的規定中,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節性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復工復產的內容,著力預防和解決復產復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修訂后的條例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節性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的,應當制定復工復產工作方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的風險提示和指導監督。
修訂后的條例強化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首次在我國地方性法規中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考試平臺建設作出規定,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對其資格進行核實。
修訂后的條例新增規定,高位推動區域安全生產協同發展,明確自治區應當加強與相鄰省安全生產工作協同,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作機制,強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銜接,加強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提高跨區域應急救援資源共享與聯合處置能力,推動安全生產區域協同發展。
修訂后的條例增設關于安全生產專家管理的規定,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通過委托專家、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撐和咨詢服務。
修訂后的條例強化保險作用,推動保障到位。首次在我國地方性法規中規定,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設項目使用的從業人員,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修訂后的條例新增地方標準的規定,明確安全生產實行標準化管理,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地方標準。
修訂后的條例新增執法聯動的規定,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作機制,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救援體系現代化建設,強化重大安全風險聯合防控、應急救援預案銜接與協同救援處置,推動安全生產執法聯動效能提升。
修訂后的條例新增協會組織的規定,明確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培訓、隱患排查、技術咨詢等服務,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修訂后的條例新增自建房監管的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載、增加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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