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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象新區管委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目錄

           
 
           
序號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部門/處罰機關 設定依據
1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行為的處罰 1.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令第293號通過, 2015年6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2號修改實施)第三十八條 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建設單位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2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 81號,已于2000年8月21日經第2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部門規章】《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5年10月28日建設部令第 143號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的;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的;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部門規章】《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2年7月11日建設部令111號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2.【部門規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4 行政處罰 對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5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6 行政處罰 對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 行政處罰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改)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行政處罰 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3號通過, 2015年國務院令第662號第一次修改)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從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9 行政處罰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勘察、設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令第293號發布, 2015年6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2號修改實施)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3.【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六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到吊銷資質證書。                           
   4.【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從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5.【部門規章】《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43號發布)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0 行政處罰 對建筑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2.【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3.【部門規章】《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43號發布)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1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取樣檢測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 行政處罰 對建筑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建設部令80號發布)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行政處罰 對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2.【部門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4 行政處罰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5 行政處罰 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6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200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無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墻體磚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十元罰款。
17 行政處罰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墻體材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200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墻體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二條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墻體材料。
18 行政處罰 對在國家和自治區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鎮規劃區內,除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筑修繕工程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200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無法改正的,按實心粘土磚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十元罰款。
   第十三條 在國家和自治區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鎮規劃區內,除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筑修繕工程外,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           
   2.【政府規章】《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9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2015年《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或者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實心粘土磚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十元罰款。
19 行政處罰 對設計單位未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監理單位未把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納入監理范圍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200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計單位未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監理單位未把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納入監理范圍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無法改正的,分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在建筑工程設計中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要求,把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納入監理范圍。
20 行政處罰 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單位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建設部令18號發布)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21 行政處罰 對工程勘察企業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等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建設部令第115號發布)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2 行政處罰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3 行政處罰 對以個人名義、技術咨詢名義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199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改)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持有的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或者業務范圍內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個人和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等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2.【部門規章】《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7號發布)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24 行政處罰 對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5 行政處罰 對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條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6 行政處罰 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處罰 1、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2、對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3、對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4、對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27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三條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28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做好安全施工措施行為的處罰 1、對在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在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未根據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二)未根據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9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做好機械設備查驗和施工方案編制行為的處罰 1、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設設施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設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0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違規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1、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2萬元以下的罰款。
31 行政處罰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 1、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2、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3、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4、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從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32 行政處罰 對違反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33 行政處罰 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處罰 1、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對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對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6、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34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35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的處罰 1、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主席令第70號發布,2009年主席令19號第一次修改,2014年主席令13號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主席令第70號發布,2009年主席令19號第一次修改,2014年主席令13號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主席令第70號發布,2009年主席令19號第一次修改,2014年主席令13號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主席令第70號發布,2009年主席令19號第一次修改,2014年主席令13號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5、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主席令第70號發布,2014年主席令13號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6、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主席令第70號發布,2014年主席令13號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7、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主席令第70號發布,2014年主席令13號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36 行政處罰 對施工過程中擅自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未按要求擅自設置圍擋、警示標志、大門、牌、證的,未按規定做好施工現場衛生和環境保護管理規范的處罰 1、對施工過程中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施工過程中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第二款 施工過程中不得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確需更換的,應當自更換之日起三日內報原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部門備案。
2、對圍擋設置不符合標準或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的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擋或警示標志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圍擋設置不符合標準或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的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擋或警示標志的,可以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線敷設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現場,可以連續設置圍擋,也可以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擋。開挖區域和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及夜間警示燈,在工程險要處還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第二十四條   圍擋應當堅固安全,內外保持整潔,市區主要街道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要求美化,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構)筑物工程、臨時建設及拆除、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現場的圍擋材料應當采用整潔、美觀、牢固、形式統一的裝配式活動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紡織布、竹串片板、安全網等易變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帶代替圍擋。
3、對未按規定設置大門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設置大門的,可以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大門。在場地許可的情況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設置出入口大門。大門設置的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4、對未規定設置牌、圖或懸掛相關許可證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未規定設置牌、圖或懸掛相關許可證件的,可以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工程概況牌、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勞務工工資監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現場平面圖。單體工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設置建筑立面效果圖。在城市道路上進行挖掘和臨時施工占用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聯系電話、開工和承諾修復完工日期以及臨時占用(挖掘)許可文件。
5、對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和環境保護管理規范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五)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1、2、3目,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項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和環境保護管理規范的,可以處以500元至5000元。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以下衛生和防止環境污染的規定:
(一)保持良好的排水系統,控制污水排放。
1.施工現場周邊應當埋設合理管徑的排水管,采用磚砌排水明溝的,溝頂應當設置蓋板;
2.地下室、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等場地不得積水;
3.工地出入口應當設置混凝土沖洗平臺、沉淀池和沖洗設備;
4.施工廢水和泥漿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經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
(二)采取有效防塵措施,控制揚塵作業。
1.散體材料堆放應當封閉或覆蓋,土方施工應當灑水濕潤,攪拌場應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2.建筑垃圾清理應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撒;
3.場內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綠化措施或采用防塵網覆蓋;
4.場內運輸道路應當定期沖洗,駛出工地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沖洗平臺清掃沖洗干凈,運輸散體材料、流體材料或清運垃圾的,應當密封后,方可上路。
(三)施工現場場內應當設置主要運輸通道。
(四)施工現場場內應當按以下要求硬化:
1.主要運輸通道應用C20以上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
2.材料堆放場、倉庫、加工場等必須用C15以上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厚度≥100 mm);
3.辦公區及生活區場地在合理綠化的基礎上進行全面混凝土硬化處理。
(五)辦公區、生活區應當與作業區分開設置,施工現場場內的臨時建筑物及設施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裝配式活動板房或磚砌房,辦公室必須使用活動板房,且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建造,并滿足安全、衛生、保溫、通風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及利用圍擋墻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設施。
(六)出入口、大門、圍擋及外腳手架立面保持清潔衛生,禁止亂貼亂掛廣告,辦公、生活區垃圾應當及時清理,保證場地干凈整潔,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
(七)施工現場場內應當設置建筑廢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點,建筑材料、構件、料具應當分類堆放在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并懸掛定型化的標識牌。
(八)設置集體食堂的,應當按規定取得衛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九)施工現場場內不得焚燒油氈、油漆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工程施工應當使用低噪聲設備,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應當采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保證施工噪聲和振動符合城市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37 行政處罰 對施工、監理等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未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或未按要求填寫、校核、審定、整理質量安全控制資料,并簽字確認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 第三十一條 施工、監理等各級技術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或未按要求填寫、校核、審定、整理質量安全控制資料,并簽字確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對責任人員處以500元罰款。
38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護措施有關標準和要求的處罰 1、對違反腳手架架體必須采取嚴密的封閉措施,架體拉結應當符合規定要求,落地式外腳手架基礎應當進行硬化,并設置符合要求的墊木和底座;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應當按規定檢測合格;卸料平臺、臨邊、洞口的防護設施應當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達到一定條件的,還應當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施工中應當嚴格按照監理單位審查批準的方案施工;施工機具應當具備完好的安全防護裝置;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和施工電梯安全保險裝置應配置齊全并能保證正常使用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下列規定,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一)違反第(一)至(六)項規定,可以處1000至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要求:
   (一)腳手架架體必須采取嚴密的封閉措施,架體拉結應當符合規定要求,落地式外腳手架基礎應當進行硬化,并設置符合要求的墊木和底座;
   (二)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應當按規定檢測合格;
   (三)卸料平臺、臨邊、洞口的防護設施應當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達到一定條件的,還應當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施工中應當嚴格按照監理單位審查批準的方案施工;
   (五)施工機具應當具備完好的安全防護裝置;
   (六)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和施工電梯安全保險裝置應配置齊全并能保證正常使用;
2、對違反建筑物外腳手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密目式安全網,安全網必須定期沖洗,保持清潔。安全網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按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下列規定,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二)違反第(十二)、(十三)項規定,可以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要求:
   (十二)建筑物外腳手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密目式安全網,安全網必須定期沖洗,保持清潔。安全網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十三)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按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帶;
   (十四)項電梯井移交電梯安裝單位進場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施工及安裝單位對電梯井口防護設施及作業面進行驗收,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3、對違反電梯井移交電梯安裝單位進場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施工及安裝單位對電梯井口防護設施及作業面進行驗收,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南寧市政府令14號公布)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下列規定,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三)違反第(十四)項規定,可以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要求:
   (十四)項電梯井移交電梯安裝單位進場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施工及安裝單位對電梯井口防護設施及作業面進行驗收,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39 行政處罰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28號發布)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0 行政處罰 對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28號發布)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1 行政處罰 對勘察單位未按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出具勘察文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五十八條 勘察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勘察單位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
42 行政處罰 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違反規定的處罰 1.對設計單位未按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專項設計,并明確具體的防護措施設計方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設計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一)未按第二項規定進行專項設計,并明確具體的防護措施設計方案的;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二)對建設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并明確具體的防護措施設計方案;
2.對設計單位未按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明確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設計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二)未按第五項規定明確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的;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五)明確建設工程及其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基坑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
3.對設計單位未按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選用有利于保護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設計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三)未按第六項規定選用有利于保護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六)選用有利于保護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4.對設計單位未按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明確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設計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四)未按第七項規定明確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的。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七)采用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當明確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43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未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
技術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設計要求相適應的施工工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
安全生產控制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二)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生產控制措施的
交底、驗收、檢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
(四)對可能受施工影響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其
他設施等采取的專項防護措施。
 
44 行政處罰 對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管理和施工作業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或者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未按規定向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一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現施工管理和施工作業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或者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未按規定向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管理和施工作業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或者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和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不改正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責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45 行政處罰 對監理單位未核驗建設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和進場試驗報告并簽署核驗意見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核驗建設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和進場試驗報告并簽署核驗意見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監理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6 行政處罰 對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處罰 1.對檢測機構未對檢測報告按年度和檢測項目進行連續編號,或者抽撤、涂改檢測報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三條 檢測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對檢測報告按年度和檢測項目進行連續編號,或者抽撤、涂改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質量檢測技術規范和標準保存已檢樣品。實體檢測項目應當在檢測記錄中載明具體檢測部位,并在實體上標明具體檢測位置。檢測報告應當按照年度和檢測項目統一連續編號,不得抽撤、涂改。
 
2.對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工程存在質量不合格情況,未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三條 檢測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工程存在質量不合格情況,未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工程存在質量不合格情況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47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的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將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的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登記手續前應當將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變更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報原備案機構備案。


 
48 行政處罰 對參與工程建設的注冊執業人員以及按照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管理人員編制虛假建設工程文件資料或者篡改建設工程文件資料、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簽署建設工程文件資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五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注冊執業人員以及按照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編制虛假建設工程文件資料或者篡改建設工程文件資料、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簽署建設工程文件資料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以及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材料員、資料員等按照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制虛假的建設工程文件、資料或者篡改建設工程文件、資料;
(二)允許他人以本人的名義簽署建設工程文件、資料。



 
49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租用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建筑起重機械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六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租用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登記。



 
50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建筑勞務隊伍名稱、主要設備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種類、生產廠家、品牌等;
(二)項目管理機構組成人員的姓名、職務、相片、簽名式樣等;
(三)起重機械的檢測及驗收、日常維修保養記錄以及防墜安全器標定報告等相關內容。



 
51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未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允許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允許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2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上傳或提交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 1.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上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驗收方案和相關文件資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第一項規定上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驗收方案和相關文件資料的;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成立由建設、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的驗收組,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一)建設單位在本市建設工程信息系統上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材料,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交竣工驗收方案和相關文件資料。



 
2.未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整改完成認可文件及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第五項規定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整改完成認可文件及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成立由建設、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的驗收組,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五)建設單位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整改完成認可文件及相關竣工驗收資料。




 
53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永久性標牌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永久性標牌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工程名稱、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54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七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保修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所有權人或者管養單位向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保修申請。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保修申請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保修申請告知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保修申請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符合保修條件的,書面通知施工單位進行維修;不符合保修條件的,應當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施工單位應當自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達現場進行檢查維修。
(三)申請事項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55 行政處罰 對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未處理質量投訴、履行維修義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理質量投訴、履行維修義務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質量投訴移送有關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處理,有關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投訴移送通知規定的期限內,處理質量投訴,并對屬于本方責任的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進行維修。







 
56 行政處罰 對“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發布)第二十八條:“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57 行政處罰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發布)第二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58 行政處罰 對“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發布)第三十一條:“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59 行政處罰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第二款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60 行政處罰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61 行政處罰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違規執業行為的處罰 1.對注冊監理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2. 注冊監理工程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147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3.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147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147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5.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147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6.對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147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7.對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147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
62 行政處罰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 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63 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64 行政處罰 對注冊建造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65 行政處罰 對注冊建造師違規執業行為的處罰 1.對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
2.對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3.對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4.對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5.對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6.對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7.對出借、偽造、涂改、出租、轉讓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或執業憑證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8.對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66 行政處罰 對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7 行政處罰 對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153號發布)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68 行政處罰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4號發布)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9 行政處罰 對注冊建筑師違法執業行為的處罰 1.對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4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2.對同時受聘于2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4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二)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3.對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4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三)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4.對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4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四)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5.對注冊建筑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建設部令第167號發布)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6.對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國務院令第184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五)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
70 行政處罰 對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建設部令第167號發布)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注冊建筑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
71 行政處罰 對注冊建筑師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年國務院第184號令發布)第三十二條 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筑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第279號令發布)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72 行政處罰 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3 行政處罰 對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定。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74 行政處罰 對檢測機構違規從事檢測活動的處罰 1、對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2、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3.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4.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5.對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6.對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7.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8.對轉包檢測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75 行政處罰 對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三十條: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6 行政處罰 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處罰 1.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2.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3.對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77 行政處罰 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 141號發布)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78 行政處罰 對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建設部令第124號發布)第十八條: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79 行政處罰 對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處罰 1.對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2. 對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80 行政處罰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6號發布)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81 行政處罰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罰 1.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49號發布)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2. 對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49號發布)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 對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49號發布)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4.對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49號發布)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5.對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49號發布)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6.對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49號發布)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82 行政處罰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罰 1.對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2. 對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3.對 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4. 對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1.【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2. 【部門規章】《建筑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6號發布)第二十二條 造價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6. 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7. 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8.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07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格管理部門注銷其資格。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禁止下列行為:(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83 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第149號令發布)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84 行政處罰 對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處罰 1.對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第149號令發布)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第149號令發布)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85 行政處罰 對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86 行政處罰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87 行政處罰 對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88 行政處罰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建設部令150號發布)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89 行政處罰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50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90 行政處罰 對審查機構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程序、要求進行審查的處罰 1. 對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2. 對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3. 對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4. 對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5. 對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6.對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7.對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91 行政處罰 對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五條: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98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處罰 1.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2.對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4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3.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93 行政處罰 對審查機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94 行政處罰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務院令第293號公布)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從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95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48號發布)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采用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核準。申請時,應當說明是否適用于抗震設防區以及適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范圍。
96 行政處罰 對產權人和使用人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48號發布)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97 行政處罰 對產權人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48號發布)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98 行政處罰 對產權人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48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第二款抗震加固應當與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產權人的房屋維修計劃相結合。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應當同時進行抗震加固。
99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2000年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根據2009年建設部令第2號修正)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100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000年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2009年建設部令第2號修正)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101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2009年建設部令第2號修正)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2 行政處罰 對不繳納或者少繳、欠繳建安勞保費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 《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經南寧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29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繳納或者少繳、欠繳建安勞保費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追繳,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前,應當按工程的中標價或者施工合同價預繳建安勞保費,在工程竣工后,應當按工程的結算總造價辦理建安勞保費結算手續。
103 行政處罰 對建筑施工企業挪用建安勞保費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經南寧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29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挪用建安勞保費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弄虛作假,騙取建安勞保費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施工企業有上述行為的,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104 行政處罰 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 1、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2.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3.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105 行政處罰 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職責的,未按規定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未按規定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處罰 1.對未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等行為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2.對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3. 對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106 行政處罰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職責的,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擅自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等的處罰 1. 對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四)項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第(六)項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 對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3. 對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107 行政處罰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安全職責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08 行政處罰 對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職責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109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協調組織制定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頓的處罰 1.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2.對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10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等行為的處罰 1、對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第十四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2、對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第十四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3、對建設單位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8月1日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第十四條第二款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4、對建設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8月1日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111 行政處罰 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112 行政處罰 對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113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114 行政處罰 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等的處罰 1、對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第十六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2、對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第十六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3、對施工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115 行政處罰 對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等行為的處罰 1、對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行為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2、對監理單位在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第十六條第三款 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116 行政處罰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117 行政處罰 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布)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118 行政處罰 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主席令90號發布,2007年主席令77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主席令48號第二次修訂)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
119 行政處罰 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政府規章】《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9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 2015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修改公布)第三十二條“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拒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統計或者不如實提供統計數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分析,并將調查所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120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或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處罰 1.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主席令第31號公布,1995年主席令54號修正公布,2000年主席令第32號第一次修訂公布,2015年主席令31號第二次修訂公布)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第六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2.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主席令第31號公布,1995年主席令54號修正公布,2000年主席令第32號第一次修訂公布,2015年主席令31號第二次修訂公布)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第六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121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主席令第31號公布,1995年主席令54號修正公布,2000年主席令第32號第一次修訂公布,2015年主席令31號第二次修訂公布)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122 行政處罰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意見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民用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并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
123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標,太陽能、淺層地能利用以及保溫隔熱節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或者未及時組織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的處罰。 1、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標,太陽能、淺層地能利用以及保溫隔熱節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或者未及時組織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標,太陽能、淺層地能利用以及保溫隔熱節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或者未及時組織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標,太陽能、淺層地能利用以及保溫隔熱節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節能信息。
2、建設單位未及時組織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標,太陽能、淺層地能利用以及保溫隔熱節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或者未及時組織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民用建筑節能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結果隨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124 行政處罰 對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不遵守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出具虛假民用建筑節能效能檢測報告,與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處罰。 1、對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不遵守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第一款 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開展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對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對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出具虛假民用建筑節能效能檢測報告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出具虛假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報告;
    第十五條第一款 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開展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對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3、對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與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與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第二款 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不得與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125 行政處罰 對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進行建設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下列建筑應當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一)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調的公共建筑和機關辦公建筑;
(二)集中提供熱水的賓館、酒店、醫院、學校建筑;
(三)十二層以下的住宅建筑;
(四)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
采用集中空調系統且有穩定熱水需求、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配套設計和建設空調余熱回收利用裝置。
126 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承建違法建設項目的處罰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已由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3年9月27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4年7月24日批準,現予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承建違法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記入建筑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個人承建違法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承建建設項目應當查驗項目的規劃許可證。對無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