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后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50條,強調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享信息、細化流程,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監管系統,共同做好監管工作,及時發現風險,及時處置。
針對車輛、船舶及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游艇、航空器、娛樂或運動類交通工具及船艇等不同的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細化了享惠主體應遵循的具體政策要求。車輛方面,享惠主體進口“零關稅”車輛(不含機坪客車、全地形車)后,應自海關放行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享惠主體進口“零關稅”機坪客車后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機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號牌。“零關稅”進口全地形車僅限享惠主體從事旅游業相關經營服務。
關于出島相關事宜,《管理辦法》明確,從事道路客、貨運輸作業的“零關稅”進口車輛往來內地的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點對點”“即往即返”,停留地點和行駛路線相對固定,裝卸客、貨后即行返回。離島前,享惠主體須將有關車輛信息向海南省交通運輸廳申請備案。“零關稅”進口船舶,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應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每年必須至少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1個航次。
《管理辦法》要求,海南省營商環境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等要依法依規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聯防聯控,及時有效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如,對于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由海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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